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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32320号“嘉美•私宅定制JM•M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90126号
2020-07-15 00:00:00.0
申请人:天津嘉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32320号“嘉美•私宅定制JM•M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9491号商标、第11172165号商标、第13903171A号商标、第2837364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之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32320号“嘉美•私宅定制JM•M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9491号商标、第11172165号商标、第13903171A号商标、第2837364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之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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