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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00021号“康德君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782号
2025-04-24 00:00:00.0
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三亿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三亿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00021号“康德君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德君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46146号“君品堂”、第52301173号“君品文化”、第56146393号“享悦君品”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君品”,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0021号“康德君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三亿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三亿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00021号“康德君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德君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46146号“君品堂”、第52301173号“君品文化”、第56146393号“享悦君品”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君品”,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00021号“康德君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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