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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07731号“杰迪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5504号
2023-02-06 00:00:00.0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汕头市铭达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铭达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707731号“杰迪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迪森”指定使用于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15837号“杰森及图”、第6378297号“杰森”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天花板”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07731号“杰迪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汕头市铭达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铭达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707731号“杰迪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迪森”指定使用于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15837号“杰森及图”、第6378297号“杰森”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天花板”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07731号“杰迪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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