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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7035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66729号
2023-09-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20470354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伊士曼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随身云(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0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58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1月26日至2022年01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网络搜索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深刻及图”软件定制服务的参展合同、发票、参展图片及信息介绍;2、“深刻及图”软件定制服务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收据、银行交易回单以及“小历”软件服务照片;3、“深刻及图”软件定制服务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收据、银行交易回单以及“天天日历”软件服务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由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服务合同的委托方均为关联公司,合同签订行为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使用于真实往来中。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依首次提交顺延):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页面;3、北京鲤享时光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面;4、北京扎西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面;5;北京微鲤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面;6、南京微鲤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面;7、在腾讯应用宝搜索“小历”和“天天日历”结果。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随身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注册,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2019年1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鉴于该阶段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其参加了2021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品和信息服务交易博览会,展览页面相关宣传图片上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证据2、3可证明被申请人为北京鲤享时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扎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包含复审商标的软件开发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上述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随身云(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0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58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1月26日至2022年01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网络搜索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深刻及图”软件定制服务的参展合同、发票、参展图片及信息介绍;2、“深刻及图”软件定制服务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收据、银行交易回单以及“小历”软件服务照片;3、“深刻及图”软件定制服务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收据、银行交易回单以及“天天日历”软件服务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由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服务合同的委托方均为关联公司,合同签订行为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使用于真实往来中。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依首次提交顺延):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页面;3、北京鲤享时光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面;4、北京扎西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面;5;北京微鲤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面;6、南京微鲤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面;7、在腾讯应用宝搜索“小历”和“天天日历”结果。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随身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注册,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2019年1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鉴于该阶段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其参加了2021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品和信息服务交易博览会,展览页面相关宣传图片上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证据2、3可证明被申请人为北京鲤享时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扎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包含复审商标的软件开发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上述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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