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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89726号“四季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75826号
2024-07-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3289726 |
申请人:温科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89726号“四季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67963号“四季大牌档”商标、第73156674号“四季汤包及图”商标、第72875418号“四季甜铺”商标、第72816367号“四季”商标、第72510428号“四季农仓”商标、第1277387号“老四季”商标、第21780883号“四季轻食”商标、第23791656号“四季山茶”商标、第68522427号“四季汤膳 汤SIJITANGSHAN”商标、第67926587号图形商标、第72123762号“四季及图”商标、第64392303号“四季农场”商标、第65475153号“四季茶点”商标、第66883689号“四季胡杨 四季SIJI HUYANG”商标、第42230486号“楚鸿轩 四季烤鱼 ROASTED FISH”商标、第69937098号“四季”商标、第17972467号“四季”商标、第13316576号“四季茶饮”商标、第3286741号“四季堂及图”商标、第5899380号“四季及图”商标、第64387040号“四季中餐”商标、第3286760号“四季坊”商标、第16015146号“四季粮仓”商标、第70090125号“田四季盒饭及图”商标、第70721158号“四季鲜炖”商标、第70833359号“肆季糖水”商标、第70251508号“四季老火锅及图”商标、第16909306号“四季农家乐”商标、第1406872号“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二十四至二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十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八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三、十六、二十六、二十七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七、二十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二十一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九、十四、二十四至二十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二至二十三、二十八至二十九在文字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旅游房屋出租、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四、七、十一至十三、十六、二十至二十一、二十六至二十七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前述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89726号“四季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67963号“四季大牌档”商标、第73156674号“四季汤包及图”商标、第72875418号“四季甜铺”商标、第72816367号“四季”商标、第72510428号“四季农仓”商标、第1277387号“老四季”商标、第21780883号“四季轻食”商标、第23791656号“四季山茶”商标、第68522427号“四季汤膳 汤SIJITANGSHAN”商标、第67926587号图形商标、第72123762号“四季及图”商标、第64392303号“四季农场”商标、第65475153号“四季茶点”商标、第66883689号“四季胡杨 四季SIJI HUYANG”商标、第42230486号“楚鸿轩 四季烤鱼 ROASTED FISH”商标、第69937098号“四季”商标、第17972467号“四季”商标、第13316576号“四季茶饮”商标、第3286741号“四季堂及图”商标、第5899380号“四季及图”商标、第64387040号“四季中餐”商标、第3286760号“四季坊”商标、第16015146号“四季粮仓”商标、第70090125号“田四季盒饭及图”商标、第70721158号“四季鲜炖”商标、第70833359号“肆季糖水”商标、第70251508号“四季老火锅及图”商标、第16909306号“四季农家乐”商标、第1406872号“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二十四至二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十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八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三、十六、二十六、二十七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七、二十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二十一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九、十四、二十四至二十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二至二十三、二十八至二十九在文字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旅游房屋出租、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四、七、十一至十三、十六、二十至二十一、二十六至二十七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前述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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