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国际注册第1583671号“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1544号
2022-03-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G1583671 |
申请人:APPLE IN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3671号“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在第35类零售相关服务项目上的驳回决定,放弃在“零售商店和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其特色是在线数字内容和媒体服务的捆绑式订阅包,其包括音乐订阅服务、视频点播订阅服务、计算机游戏订阅服务、电子出版物订阅服务、健身流媒体订阅服务以及个人文件数据存储订阅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包含显著图形要素,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4991号“壹点便利ON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46939号“SOFTWARE ONE THE SOFTWARE LICENSING EXPERTS”商标(第35类)、第7631282号“ONE”商标、第9664598号“DUNAN ONE SUPER”商标、第15126509号“一号专车ONE 1”商标、第15570622号“富邦一本万利帐户FUBON MONEY ACCOUNT”商标、第15671797号“中集•精益ONE模式”商标、第20533804号“ONE”商标、第20967033号“ONE 十联盟”商标、第22144237号“ONEONE”商标、第28399859号“世纪高教版 ONE”商标、国际注册第1386892号“SOFTWAREONE”商标(第35类)、第30211684号“ONE 99”商标、第34045148号“一 ONE 种可能”商标、第35791706号“ONE”商标、第36238152号“阿里巴巴 ONE 商业大会”商标、第36874780号“ONE零壹文化ZERO ONE CULTURE”商标、第40879422号“ITC ONE”商标、第42405633号“ONE 阿里巴巴ONE商业大会 ALIBABA ONE BUSINESS CONFERENCE”商标、第16094206号“一个”商标、第9427715号“01THE ONE”商标、国际注册第1258197号“ONNE”商标、第41001002号“THEONE”商标、第42246504号“THEONE”商标、第44350084号“OONE”商标、第12320068号“O'ONE”商标、第9549332号“一分钟 ONE MINUTE EXPRESS MEDICAL”商标、国际注册第946939号“SOFTWARE ONE THE SOFTWARE LICENSING EXPERTS”商标(第42类)、第11637262号“美ONE全”商标、第11814991号“ONE SECURITY及图”商标、第12976907号“1号公社 ONE”商标、第16182302号“美ONE全”商标、第19736432号“ONENET”商标、第22897027号“ONE CONNECT”商标、国际注册第1386892号“SOFTWAREONE”商标(第42类)、第29107159号“广发ONE卡信用卡”商标、第35773143号“ONE”商标、第1964322号“ONNE及图”商标、第7955246号“THE ONE及图”商标、第16095280号“一个”商标、第16670549号“ONE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在构成要素、含义及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多个包含“ONE”要素的商标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除“零售商店和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其特色是在线数字内容和媒体服务的捆绑式订阅包,其包括音乐订阅服务、视频点播订阅服务、计算机游戏订阅服务、电子出版物订阅服务、健身流媒体订阅服务以及个人文件数据存储订阅服务”以外的服务以及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部分引证商标信息;相关裁定书及决定书;相关词语词条解释;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信息及官网页面;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相关报道、排名情况;产品包装;宣传证据;百度百科相关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二十四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十九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四、二十四、三十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上,鉴于申请人声明其放弃“零售商店和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其特色是在线数字内容和媒体服务的捆绑式订阅包,其包括音乐订阅服务、视频点播订阅服务、计算机游戏订阅服务、电子出版物订阅服务、健身流媒体订阅服务以及个人文件数据存储订阅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则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十五、二十三、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在字母构成、呼叫或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订阅服务,即安排文本、数据、影像、音频、视频以及多媒体内容订阅,上述服务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电子和通信网络提供”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撤销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该决定生效,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近似关系。
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八至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或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付费或预付费订阅的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开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八至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至三十八、四十、四十一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3671号“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在第35类零售相关服务项目上的驳回决定,放弃在“零售商店和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其特色是在线数字内容和媒体服务的捆绑式订阅包,其包括音乐订阅服务、视频点播订阅服务、计算机游戏订阅服务、电子出版物订阅服务、健身流媒体订阅服务以及个人文件数据存储订阅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包含显著图形要素,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4991号“壹点便利ON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46939号“SOFTWARE ONE THE SOFTWARE LICENSING EXPERTS”商标(第35类)、第7631282号“ONE”商标、第9664598号“DUNAN ONE SUPER”商标、第15126509号“一号专车ONE 1”商标、第15570622号“富邦一本万利帐户FUBON MONEY ACCOUNT”商标、第15671797号“中集•精益ONE模式”商标、第20533804号“ONE”商标、第20967033号“ONE 十联盟”商标、第22144237号“ONEONE”商标、第28399859号“世纪高教版 ONE”商标、国际注册第1386892号“SOFTWAREONE”商标(第35类)、第30211684号“ONE 99”商标、第34045148号“一 ONE 种可能”商标、第35791706号“ONE”商标、第36238152号“阿里巴巴 ONE 商业大会”商标、第36874780号“ONE零壹文化ZERO ONE CULTURE”商标、第40879422号“ITC ONE”商标、第42405633号“ONE 阿里巴巴ONE商业大会 ALIBABA ONE BUSINESS CONFERENCE”商标、第16094206号“一个”商标、第9427715号“01THE ONE”商标、国际注册第1258197号“ONNE”商标、第41001002号“THEONE”商标、第42246504号“THEONE”商标、第44350084号“OONE”商标、第12320068号“O'ONE”商标、第9549332号“一分钟 ONE MINUTE EXPRESS MEDICAL”商标、国际注册第946939号“SOFTWARE ONE THE SOFTWARE LICENSING EXPERTS”商标(第42类)、第11637262号“美ONE全”商标、第11814991号“ONE SECURITY及图”商标、第12976907号“1号公社 ONE”商标、第16182302号“美ONE全”商标、第19736432号“ONENET”商标、第22897027号“ONE CONNECT”商标、国际注册第1386892号“SOFTWAREONE”商标(第42类)、第29107159号“广发ONE卡信用卡”商标、第35773143号“ONE”商标、第1964322号“ONNE及图”商标、第7955246号“THE ONE及图”商标、第16095280号“一个”商标、第16670549号“ONE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在构成要素、含义及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多个包含“ONE”要素的商标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除“零售商店和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其特色是在线数字内容和媒体服务的捆绑式订阅包,其包括音乐订阅服务、视频点播订阅服务、计算机游戏订阅服务、电子出版物订阅服务、健身流媒体订阅服务以及个人文件数据存储订阅服务”以外的服务以及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部分引证商标信息;相关裁定书及决定书;相关词语词条解释;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信息及官网页面;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相关报道、排名情况;产品包装;宣传证据;百度百科相关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二十四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十九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四、二十四、三十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上,鉴于申请人声明其放弃“零售商店和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其特色是在线数字内容和媒体服务的捆绑式订阅包,其包括音乐订阅服务、视频点播订阅服务、计算机游戏订阅服务、电子出版物订阅服务、健身流媒体订阅服务以及个人文件数据存储订阅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则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十五、二十三、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在字母构成、呼叫或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订阅服务,即安排文本、数据、影像、音频、视频以及多媒体内容订阅,上述服务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电子和通信网络提供”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撤销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该决定生效,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近似关系。
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八至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或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付费或预付费订阅的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开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八至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至三十八、四十、四十一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