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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52826号“江南铜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0709号
2018-11-27 00:00:00.0
申请人:浙江艺塑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52826号“江南铜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08394号"江南 Style"商标、第18867477号“江南茶府 用心做好茶 1936”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滤茶球、茶壶保暖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茶壶保暖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汉字"江南铜府",其与引证商标一主要显著识别部分“江南”、引证商标二主要显著识别部分"江南茶府"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52826号“江南铜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08394号"江南 Style"商标、第18867477号“江南茶府 用心做好茶 1936”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滤茶球、茶壶保暖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茶壶保暖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汉字"江南铜府",其与引证商标一主要显著识别部分“江南”、引证商标二主要显著识别部分"江南茶府"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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