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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38010号“德盛百姓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352号
2024-11-04 00:00:00.0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江西德盛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美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德盛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838010号“德盛百姓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盛百姓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94991号“老百姓”、第11994994号“老百姓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老百姓”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38010号“德盛百姓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江西德盛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美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德盛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838010号“德盛百姓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盛百姓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94991号“老百姓”、第11994994号“老百姓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老百姓”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38010号“德盛百姓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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