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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78192号“仁合友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039号
2025-01-02 00:00:00.0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仁合益康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仁合益康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78192号“仁合友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合友林”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51769号“仁和匠心 人”商标、第33777879A号“人 仁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材”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细微,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仁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8192号“仁合友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仁合益康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仁合益康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78192号“仁合友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合友林”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51769号“仁和匠心 人”商标、第33777879A号“人 仁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材”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细微,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仁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8192号“仁合友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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