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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75708号“蒙可徕柏莉MENGKELAIBAIL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478号
2024-10-21 00:00:00.0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柏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柏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75708号“蒙可徕柏莉MENGKELAIBAI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可徕柏莉MENGKELAIBAILI”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4721号“MONCLER”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59687号“盟可睐”、第11000111号“盟可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领巾”等类似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蒙可徕”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5708号“蒙可徕柏莉MENGKELAIBAI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柏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柏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75708号“蒙可徕柏莉MENGKELAIBAI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可徕柏莉MENGKELAIBAILI”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84721号“MONCLER”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59687号“盟可睐”、第11000111号“盟可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领巾”等类似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蒙可徕”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5708号“蒙可徕柏莉MENGKELAIBAI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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