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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69905号“STONEPIRA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8425号
2023-09-12 00:00:00.0
申请人:运动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珊瑚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0969905号“STONEPIRA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类国际注册第709042号“STONE I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类国际注册第899955号“STONE I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80735号“STONEI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1176号“STONE ISLAND ISOLA DI PIET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企图,其通过抢注他人商标牟取不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2、Stone Island石头岛百度百科及Stone Island石头岛官网;3、Stone Island(石头岛)品牌简介;4、Stone Island(石头岛)品牌产品宣传手册;5、相关媒体报道资料;6、1988年至2017年Stone Island(石头岛)在世界范围内的销售总额;7、Stone Island与石头岛贴吧情况、百度知道、知乎上的相关资料;8、申请人进入中国市场的报道;9、2009年至2019年申请人向中国销售Stone Island石头岛品牌产品的发票;10、2015-2018年中国地区营业额、中国门店的分布情况、在中国各地开店的报道情况、在中国的专柜照片;11、申请人微信、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媒体的账号情况;12、商标局对申请人权利的保护;13、在先类似案件决定书;14、被申请人恶意的相关证据及打击恶意注册相关文件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被核准由申请人转让至盟可睐股份公司(MONCLER S.P.A.)名下。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为字母组合“STONEPIRAT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部分“STON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珊瑚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0969905号“STONEPIRA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类国际注册第709042号“STONE I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类国际注册第899955号“STONE I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80735号“STONEIS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1176号“STONE ISLAND ISOLA DI PIET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企图,其通过抢注他人商标牟取不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2、Stone Island石头岛百度百科及Stone Island石头岛官网;3、Stone Island(石头岛)品牌简介;4、Stone Island(石头岛)品牌产品宣传手册;5、相关媒体报道资料;6、1988年至2017年Stone Island(石头岛)在世界范围内的销售总额;7、Stone Island与石头岛贴吧情况、百度知道、知乎上的相关资料;8、申请人进入中国市场的报道;9、2009年至2019年申请人向中国销售Stone Island石头岛品牌产品的发票;10、2015-2018年中国地区营业额、中国门店的分布情况、在中国各地开店的报道情况、在中国的专柜照片;11、申请人微信、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媒体的账号情况;12、商标局对申请人权利的保护;13、在先类似案件决定书;14、被申请人恶意的相关证据及打击恶意注册相关文件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被核准由申请人转让至盟可睐股份公司(MONCLER S.P.A.)名下。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为字母组合“STONEPIRAT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部分“STON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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