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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43380号“仙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563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南宁锦妙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南宁锦妙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743380号“仙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仙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2010号“宣”、第9368548号“宣”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宣”,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43380号“仙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广西南宁锦妙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南宁锦妙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743380号“仙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仙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2010号“宣”、第9368548号“宣”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宣”,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43380号“仙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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