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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07711号“兰狮啤酒NANCY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3919号
2021-02-22 00:00:00.0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钢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6907711号“兰狮啤酒NANCY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狮啤酒NANCY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精酿啤酒;拉格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6996号“泰狮”、第3137682号“黑狮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饮料制剂”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1966号“黑狮”、第6222660号“黑狮啤酒 超纯金冠 LOWEN BEER LION BEER IS BREWED FROM QUALITY INGREDIENTS及图”、第11296137号“黑狮金爵 啤酒 LOWEN BEER及图”、第1281964号“圣狮”、第1281965号“皇狮”、第6222659号“黑狮啤酒 超纯金冠”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07711号“兰狮啤酒NANCY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钢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6907711号“兰狮啤酒NANCY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狮啤酒NANCY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精酿啤酒;拉格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6996号“泰狮”、第3137682号“黑狮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饮料制剂”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1966号“黑狮”、第6222660号“黑狮啤酒 超纯金冠 LOWEN BEER LION BEER IS BREWED FROM QUALITY INGREDIENTS及图”、第11296137号“黑狮金爵 啤酒 LOWEN BEER及图”、第1281964号“圣狮”、第1281965号“皇狮”、第6222659号“黑狮啤酒 超纯金冠”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07711号“兰狮啤酒NANCY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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