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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60965号“金彭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6831号
2020-07-27 00:00:00.0
异议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丰县远博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丰县远博电动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860965号“金彭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彭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有篷的车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82764号“金彭”、第7366798号“金彭及图”、第9227501号“金彭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支架(自行车、三轮车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金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另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商品上的“金彭JINPE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从而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60965号“金彭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丰县远博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丰县远博电动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860965号“金彭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彭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有篷的车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82764号“金彭”、第7366798号“金彭及图”、第9227501号“金彭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支架(自行车、三轮车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金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另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商品上的“金彭JINPE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从而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60965号“金彭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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