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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17461号“妈咪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108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617461号“妈咪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妈咪亲”指定使用于第16类“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080号“妈咪爱”商标、第4715157号“妈咪爱”商标、第10390948号“妈咪爱”商标、第22115265号“妈咪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用药物;生化药品”、第16类“纸手巾;纸制洗脸巾;卫生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品”商品上的“妈咪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7461号“妈咪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617461号“妈咪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妈咪亲”指定使用于第16类“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080号“妈咪爱”商标、第4715157号“妈咪爱”商标、第10390948号“妈咪爱”商标、第22115265号“妈咪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用药物;生化药品”、第16类“纸手巾;纸制洗脸巾;卫生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品”商品上的“妈咪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7461号“妈咪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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