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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31851号“东方缘·小白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8971号
2021-09-17 00:00:00.0
异议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方缘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方缘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德州悟德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331851号“东方缘·小白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缘·小白版”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兰地;白酒;烧酒;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伏特加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的第29368255号“白版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白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31851号“东方缘·小白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方缘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方缘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德州悟德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331851号“东方缘·小白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缘·小白版”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兰地;白酒;烧酒;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伏特加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的第29368255号“白版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白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31851号“东方缘·小白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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