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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290335号“MyBI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6983号
2018-08-15 00:00:00.0
申请人:科•汉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0335号“MyBI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668360号“MY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yBIOM”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MYBIO”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比申请商标少一个尾字母,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0335号“MyBI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668360号“MY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yBIOM”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MYBIO”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比申请商标少一个尾字母,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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