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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52840号“老碧箺春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136号
2024-11-04 00:00:00.0
异议人:贵州碧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万洲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碧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万洲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52840号“老碧箺春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碧箺春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黄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365号“碧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歌图木桐”“拉图柏桐菲”“LOUISBOTONGFEI”等。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2840号“老碧箺春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万洲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碧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万洲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52840号“老碧箺春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碧箺春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黄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365号“碧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歌图木桐”“拉图柏桐菲”“LOUISBOTONGFEI”等。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2840号“老碧箺春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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