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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39630号“V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3706号
2024-10-11 00:00:00.0
异议人:金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建德市下涯镇凹与凸服装工作室
异议人金鹅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建德市下涯镇凹与凸服装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39630号“V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98017号、第33746310号、第2593081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手套(服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39630号“V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建德市下涯镇凹与凸服装工作室
异议人金鹅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建德市下涯镇凹与凸服装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39630号“V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98017号、第33746310号、第2593081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手套(服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39630号“V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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