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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80374号“红义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96294号
2024-04-15 00:00:00.0
申请人:浙江亨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80374号“红义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44212号、第559488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未定。申请商标“红义遵”的正确呼叫和识别顺序为“红→义→遵”,不能将其故意逆转顺序进行识别。申请商标的字面含义为“事业兴旺的合乎道德规范的英才”,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第33类的包含“义遵”二字,与本案极为类似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红义遵”是一个名称的总体,不能割裂来看,亦不能逆转顺序来看。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举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处于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中国公众有从右向左认读汉字的习惯,申请商标“红义遵”亦可被识别为“遵义红”,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且该标志所包含的“遵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80374号“红义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44212号、第559488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未定。申请商标“红义遵”的正确呼叫和识别顺序为“红→义→遵”,不能将其故意逆转顺序进行识别。申请商标的字面含义为“事业兴旺的合乎道德规范的英才”,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第33类的包含“义遵”二字,与本案极为类似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红义遵”是一个名称的总体,不能割裂来看,亦不能逆转顺序来看。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举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处于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中国公众有从右向左认读汉字的习惯,申请商标“红义遵”亦可被识别为“遵义红”,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且该标志所包含的“遵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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