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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09100号“试题研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613号
2023-01-28 00:00:00.0
异议人:陕西万唯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金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万唯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金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5009100号“试题研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试题研究”,指定使用于第16类“杂志(期刊)”、第41类“书籍出版”等商品及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16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60756号“万唯试题研究”、第28313900号“万唯中考试题研究”、第36003478号“万唯中考 试题研究及图”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期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杂志(期刊)”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为商标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09100号“试题研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金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万唯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金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5009100号“试题研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试题研究”,指定使用于第16类“杂志(期刊)”、第41类“书籍出版”等商品及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16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60756号“万唯试题研究”、第28313900号“万唯中考试题研究”、第36003478号“万唯中考 试题研究及图”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期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杂志(期刊)”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为商标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09100号“试题研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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