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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616786号“遂心办 遂SUI XIN B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9994号
2023-09-08 00:00:00.0
申请人: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机关工会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遂宁哲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6786号“遂心办 遂SUI XIN B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0830号“华莲作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33583号“杭州市妇女活动中心HANGZHOU WOMEN'S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申请商标的目的是善意的,不存在刻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宣传册封面、申请人办公场所、商标使用证据、申请商标设计来源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整体尚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遂宁哲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6786号“遂心办 遂SUI XIN B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0830号“华莲作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33583号“杭州市妇女活动中心HANGZHOU WOMEN'S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申请商标的目的是善意的,不存在刻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宣传册封面、申请人办公场所、商标使用证据、申请商标设计来源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整体尚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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