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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26368号“艾润华 AIRUNHU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570号
2024-12-23 00:00:00.0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禧多福品牌策划工作室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禧多福品牌策划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26368号“艾润华 AIRUNHU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润华 AIRUNHU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蚊香;牙用胶黏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42553号“华润通”、第3152183号“华润”、第3345258号“华润 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牙用研磨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资本投资”服务上的“华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复制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6368号“艾润华 AIRUNHU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禧多福品牌策划工作室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禧多福品牌策划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26368号“艾润华 AIRUNHU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润华 AIRUNHU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蚊香;牙用胶黏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42553号“华润通”、第3152183号“华润”、第3345258号“华润 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牙用研磨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资本投资”服务上的“华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复制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6368号“艾润华 AIRUNHU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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