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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44720号“GEORE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410号
2025-03-19 00:00:00.0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乔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乔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46744720号“GEOR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ORE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431692号“GREE及图”、第1215686号“格力GR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键盘;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第11类“空调机;干洗机;空气干燥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69116号“GREE”、第6369122号“GR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电线圈”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空调器”商品上的“格力GRE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744720号“GEORE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乔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乔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46744720号“GEOR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ORE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431692号“GREE及图”、第1215686号“格力GR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键盘;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第11类“空调机;干洗机;空气干燥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69116号“GREE”、第6369122号“GR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电线圈”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空调器”商品上的“格力GRE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744720号“GEORE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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