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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015803号“盈佰艺 YING BAI 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9088号
2025-05-23 00:00:00.0
申请人:余长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15803号“盈佰艺 YING BAI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11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1807号商标、第677348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15803号“盈佰艺 YING BAI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11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1807号商标、第677348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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