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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72831号“EMBI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76667号
2021-03-24 00:00:00.0
申请人:乔尔•汉斯•恩比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72831号“EMBI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02879号商标、第26920134号商标、第20452178号商标、第27116884号商标、第21971295号商标、第22038603号商标、第22681406号商标、第27118066号商标、第27102959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九)经无效宣告程序已在全部商品和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14、16、18、28、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72831号“EMBI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02879号商标、第26920134号商标、第20452178号商标、第27116884号商标、第21971295号商标、第22038603号商标、第22681406号商标、第27118066号商标、第27102959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九)经无效宣告程序已在全部商品和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14、16、18、28、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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