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14382765号“ANDREW MACKENZI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1360号
2018-01-05 00:00:00.0
申请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安德鲁麦肯锡(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1日对第14382765号“ANDREW MACKENZI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根据其成立目的,有义务保护其成员(苏格兰威士忌酿造商)的利益,保护苏格兰传统酿造地区的地名以及苏格兰威士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争议商标中含有“MAC”一词,其为苏格兰特有的传统姓氏前缀,许多苏格兰威士忌酿造商常以“MAC”或“MC”作为其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字首,“MAC”或“MC”与苏格兰威士忌具有特殊联系且已被中国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在构成方式上具有苏格兰威士忌酒的特征,且争议商标中完整包含了苏格兰姓氏及家族/氏族的名称“MACKENZIE”,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威士忌以及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源于苏格兰或与苏格兰存在某种联系。并且,争议商标中“ANDREW”和“MACKENZIE”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使用在威士忌及类似商品上,结合考虑苏格兰威士忌与英国的关联度,也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苏格兰或与苏格兰存在某种联系。综上,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酒精饮料的产地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并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成立证明文件及其中文翻译、申请人行业章程及其中文翻译;
2、苏格兰威士忌在不同国家的法定定义;
3、第5915032号“苏格兰威士忌”商标以及第5915031号“SCOTCH WHISKY”商标的集体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4、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包含的公告新闻;
5、英国COLLINS英文词典对于“MAC”或“MC”的解释;
6、1962年《纽约公共图书馆》中关于苏格兰姓氏起源含义和历史的文献;
7、《苏格兰国家博物馆》书中关于“花呢格子”与“MAC”或“MC”的密切联系、;
8、爱丁堡与格拉斯哥电话薄中摘页;
9、以“MAC”、“MC”作为商标前缀的苏格兰威士忌品牌列举及瓶贴;
10、部分关于苏格兰威士忌酒介绍的中文报道;
11、商标局、商评委作出的其他决定书、裁定书等;
12、英文维基百科对“MACKENZIE”氏族的起源、历史和发展的介绍网页及中文翻译;
13、《THE CLANS AND TARTANS OF SOCTLAND》(苏格兰氏族和格子花呢)对“MACKENZIE”的摘录及其翻译;
14、百度百科关于圣安德鲁(St Andrew)的介绍网页、苏格兰门户网站关于圣安德鲁(St Andrew)的介绍网页、圣安德鲁日(St Andrew's Day)介绍网页;
15、英国高尔夫公开赛网页及其翻译;
16、百度百科对圣安德鲁斯(St Andrews)城镇以及圣安德鲁斯大学(St Andrews)的介绍网页、圣安德鲁斯大学(St Andrews)官方网页;
17、百度百科对Prince Andrew介绍网页;
18、ANDREW MACKENZIE时装品牌介绍网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签名字体的“ANDREW”和“ANDREW MACKENZIE”组成,其中“ANDREW MACKENZIE”是公司的创始人,并以自己名字作为公司名号。申请人因争议商标含有“MAC”而推论与苏格兰具有特殊联系,称争议商标包含“MACKISS”,则作出争议商标在构成方式上具有苏格兰威士忌酒的特征而误导商品来源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并且,亦无事实依据表明,争议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ANDREW”和“MACKENZIE”易使消费者对酒精饮料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MAC”或“MC”与苏格兰威士忌由特殊关系,已为中国公众知晓。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后,争议商标经异议,于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2、申请人第5915032、5915031号“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于200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10月9日批准了对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委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委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7、12、13、14显示,“Mac-”、“Mc-”为苏格兰或爱尔兰家族姓氏的前缀,“MACKENZIE”家族是一个高地苏格兰氏族,且St Andrew为苏格兰的守护神。但是,争议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为“ANDREW MACKENZIE”,且另有艺术字体签名作为争议商标的其他构成要素。被申请人名义为安德鲁麦肯锡(英国)有限公司,其对应英文为ANDREW MACKENZIE(UK)CO.,LTD。因此,争议商标“ANDREW MACKENZIE及图”与被申请人名义更具有直接关联性,且“St. Andrew”译为“圣人安德鲁”其与单纯的较为常见的英文名“Andrew”在含义上存在较大差异。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中亦只是对“苏格兰威士忌”、“SCOTHC WHISKY”作为集体商标,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的保护的公告,其中并未涉及以“Mac”或“Mc”为前缀的英文商标的保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的苏格兰威士忌瓶贴以及在中国的宣传报道,为自制证据,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明力弱,不宜直接采信。综上,本案争议商标在构成上更多体现了商标在私权利属性上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其整体有别与申请人所称的以“MAC”或“MC”为前缀单词直接表示苏格兰,或与苏格兰有关的,进而造成产地误认的可能,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ANDREW MACKENZIE”与签名字体文字构成,其中未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安德鲁麦肯锡(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1日对第14382765号“ANDREW MACKENZI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根据其成立目的,有义务保护其成员(苏格兰威士忌酿造商)的利益,保护苏格兰传统酿造地区的地名以及苏格兰威士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争议商标中含有“MAC”一词,其为苏格兰特有的传统姓氏前缀,许多苏格兰威士忌酿造商常以“MAC”或“MC”作为其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字首,“MAC”或“MC”与苏格兰威士忌具有特殊联系且已被中国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在构成方式上具有苏格兰威士忌酒的特征,且争议商标中完整包含了苏格兰姓氏及家族/氏族的名称“MACKENZIE”,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威士忌以及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源于苏格兰或与苏格兰存在某种联系。并且,争议商标中“ANDREW”和“MACKENZIE”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使用在威士忌及类似商品上,结合考虑苏格兰威士忌与英国的关联度,也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苏格兰或与苏格兰存在某种联系。综上,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酒精饮料的产地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并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成立证明文件及其中文翻译、申请人行业章程及其中文翻译;
2、苏格兰威士忌在不同国家的法定定义;
3、第5915032号“苏格兰威士忌”商标以及第5915031号“SCOTCH WHISKY”商标的集体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4、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包含的公告新闻;
5、英国COLLINS英文词典对于“MAC”或“MC”的解释;
6、1962年《纽约公共图书馆》中关于苏格兰姓氏起源含义和历史的文献;
7、《苏格兰国家博物馆》书中关于“花呢格子”与“MAC”或“MC”的密切联系、;
8、爱丁堡与格拉斯哥电话薄中摘页;
9、以“MAC”、“MC”作为商标前缀的苏格兰威士忌品牌列举及瓶贴;
10、部分关于苏格兰威士忌酒介绍的中文报道;
11、商标局、商评委作出的其他决定书、裁定书等;
12、英文维基百科对“MACKENZIE”氏族的起源、历史和发展的介绍网页及中文翻译;
13、《THE CLANS AND TARTANS OF SOCTLAND》(苏格兰氏族和格子花呢)对“MACKENZIE”的摘录及其翻译;
14、百度百科关于圣安德鲁(St Andrew)的介绍网页、苏格兰门户网站关于圣安德鲁(St Andrew)的介绍网页、圣安德鲁日(St Andrew's Day)介绍网页;
15、英国高尔夫公开赛网页及其翻译;
16、百度百科对圣安德鲁斯(St Andrews)城镇以及圣安德鲁斯大学(St Andrews)的介绍网页、圣安德鲁斯大学(St Andrews)官方网页;
17、百度百科对Prince Andrew介绍网页;
18、ANDREW MACKENZIE时装品牌介绍网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签名字体的“ANDREW”和“ANDREW MACKENZIE”组成,其中“ANDREW MACKENZIE”是公司的创始人,并以自己名字作为公司名号。申请人因争议商标含有“MAC”而推论与苏格兰具有特殊联系,称争议商标包含“MACKISS”,则作出争议商标在构成方式上具有苏格兰威士忌酒的特征而误导商品来源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并且,亦无事实依据表明,争议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ANDREW”和“MACKENZIE”易使消费者对酒精饮料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MAC”或“MC”与苏格兰威士忌由特殊关系,已为中国公众知晓。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后,争议商标经异议,于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2、申请人第5915032、5915031号“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于200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10月9日批准了对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委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委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7、12、13、14显示,“Mac-”、“Mc-”为苏格兰或爱尔兰家族姓氏的前缀,“MACKENZIE”家族是一个高地苏格兰氏族,且St Andrew为苏格兰的守护神。但是,争议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为“ANDREW MACKENZIE”,且另有艺术字体签名作为争议商标的其他构成要素。被申请人名义为安德鲁麦肯锡(英国)有限公司,其对应英文为ANDREW MACKENZIE(UK)CO.,LTD。因此,争议商标“ANDREW MACKENZIE及图”与被申请人名义更具有直接关联性,且“St. Andrew”译为“圣人安德鲁”其与单纯的较为常见的英文名“Andrew”在含义上存在较大差异。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中亦只是对“苏格兰威士忌”、“SCOTHC WHISKY”作为集体商标,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的保护的公告,其中并未涉及以“Mac”或“Mc”为前缀的英文商标的保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的苏格兰威士忌瓶贴以及在中国的宣传报道,为自制证据,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明力弱,不宜直接采信。综上,本案争议商标在构成上更多体现了商标在私权利属性上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其整体有别与申请人所称的以“MAC”或“MC”为前缀单词直接表示苏格兰,或与苏格兰有关的,进而造成产地误认的可能,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ANDREW MACKENZIE”与签名字体文字构成,其中未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