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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88092号“美吉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2744号
2020-05-25 00:00:00.0
异议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水静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水静堂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688092号“美吉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吉姆”指定使用于第12类“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遮光装置;手摇车;婴儿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98734号“美吉姆”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婴儿床;摇篮;衣架;衣帽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88092号“美吉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水静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水静堂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688092号“美吉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吉姆”指定使用于第12类“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遮光装置;手摇车;婴儿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98734号“美吉姆”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婴儿床;摇篮;衣架;衣帽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88092号“美吉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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