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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09711号“贵太太智能晾衣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955号
2025-03-06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市太太乐衣架厂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市太太乐衣架厂(原被异议人:临沂松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09711号“贵太太智能晾衣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太太智能晾衣机”指定使用于第21类“碗碟晾干架;晾衣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4046号“好太太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门窗玻璃清洁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675700号“真太太”、第21176207号“好太太”、第37138542A号“GOOD WIFE”、第37138512号“HAOTAITA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垃圾桶”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和名称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9711号“贵太太智能晾衣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市太太乐衣架厂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市太太乐衣架厂(原被异议人:临沂松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09711号“贵太太智能晾衣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太太智能晾衣机”指定使用于第21类“碗碟晾干架;晾衣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4046号“好太太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门窗玻璃清洁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675700号“真太太”、第21176207号“好太太”、第37138542A号“GOOD WIFE”、第37138512号“HAOTAITA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垃圾桶”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和名称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9711号“贵太太智能晾衣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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