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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76591号“昆仑豪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737号
2025-04-14 00:00:00.0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尼导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尼导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76591号“昆仑豪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昆仑豪汉”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2553号、第6422025号“昆仑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76591号“昆仑豪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尼导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尼导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76591号“昆仑豪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昆仑豪汉”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2553号、第6422025号“昆仑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76591号“昆仑豪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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