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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60051号“SLMFN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09855号
2024-01-05 00:00:00.0
申请人: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秀清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对第54760051号“SLMFN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西门子”、“SIMENS”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达到驰名程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637074号“SIM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78343号“西门子SIM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9类商品上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也是第7类洗衣机商品及第11类冰箱、家用厨房电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注册在第7、11类商品上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是出于恶意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六、被申请人具有借助申请人在先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其注册具有恶意。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83480A号“西门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第7类洗衣机、第9类“开关、控制器”和第11类“柜式或箱式和冷冻柜”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报纸期刊杂志的相关报道;品牌排名情况;所获荣誉奖项;新闻报道;重点保护商标名录;在先判决书、裁定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商标的信息;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李用于2021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在第9类“配电箱(电);接线盒(电);电开关;断路器;电线连接物;自动定时开关;灯光调节器(电);电源插头转换器;电源插座;移动式插座”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2022年7月13日,争议商标获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三便已在第7类洗衣机、第9类控制器、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冰箱和冷冻柜等商品在中国取得领土延伸专用权;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在第9类集成电路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前述引证商标现均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字形、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同时,争议商标核定的“自动定时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定时开关”、“电动调节装置”等商品亦类似。加之引证商标在开关、控制器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故进一步加大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第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定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最后,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秀清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对第54760051号“SLMFN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西门子”、“SIMENS”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达到驰名程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637074号“SIM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78343号“西门子SIM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9类商品上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也是第7类洗衣机商品及第11类冰箱、家用厨房电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注册在第7、11类商品上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是出于恶意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六、被申请人具有借助申请人在先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其注册具有恶意。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83480A号“西门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第7类洗衣机、第9类“开关、控制器”和第11类“柜式或箱式和冷冻柜”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报纸期刊杂志的相关报道;品牌排名情况;所获荣誉奖项;新闻报道;重点保护商标名录;在先判决书、裁定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商标的信息;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李用于2021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在第9类“配电箱(电);接线盒(电);电开关;断路器;电线连接物;自动定时开关;灯光调节器(电);电源插头转换器;电源插座;移动式插座”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2022年7月13日,争议商标获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三便已在第7类洗衣机、第9类控制器、第11类柜式或箱式冰箱和冷冻柜等商品在中国取得领土延伸专用权;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在第9类集成电路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前述引证商标现均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字形、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同时,争议商标核定的“自动定时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定时开关”、“电动调节装置”等商品亦类似。加之引证商标在开关、控制器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故进一步加大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第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定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最后,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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