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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98494号“骨玉传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447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098494号“骨玉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骨玉传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14161号“热血传奇”、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传奇世界网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98494号“骨玉传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博尊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098494号“骨玉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骨玉传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14161号“热血传奇”、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传奇世界网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98494号“骨玉传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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