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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44136号“东方独元甄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84619号
2024-07-18 00:00:00.0
申请人: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捞鲜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中远信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1日对第65244136号“东方独元甄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东方甄选”、“DONGFANGZHENXUAN”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与宣传推广,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3533744号“DONGFANGZHENXUAN”商标、第63536457号“DONGFANGZHENXUAN”商标、第61238748A号“东方甄选”商标、第61240445号“东方甄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4、被申请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5、争议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关系证明;
2、东方甄选自营商品图片;
3、抖音平台主要运营账号及粉丝数量截图;
4、东方甄选APP、京东、淘宝、天猫旗舰店、微信小程序、公众号页面截图;
5、东方甄选名人访谈海报及照片;
6、东方甄选主播董宇辉受邀参加2023年央视网络春晚照片;
7、媒体报道;
8、东方甄选品牌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合法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不存在抄袭“东方甄选”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东方”、“东方独元”、“东方独元甄选”商标注册证;
2、被申请人公司及合作伙伴简介图片;
3、销售发票、定做清单、产品宣传图片;
4、捐赠照片、锦旗、荣誉证书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相同。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及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汤、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东方独元甄选”与引证商标一“DONGFANGZHENXUAN”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所保护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了引证商标一。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适用该条款进行调整。
三、争议商标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捞鲜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中远信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1日对第65244136号“东方独元甄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东方甄选”、“DONGFANGZHENXUAN”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与宣传推广,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3533744号“DONGFANGZHENXUAN”商标、第63536457号“DONGFANGZHENXUAN”商标、第61238748A号“东方甄选”商标、第61240445号“东方甄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4、被申请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5、争议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关系证明;
2、东方甄选自营商品图片;
3、抖音平台主要运营账号及粉丝数量截图;
4、东方甄选APP、京东、淘宝、天猫旗舰店、微信小程序、公众号页面截图;
5、东方甄选名人访谈海报及照片;
6、东方甄选主播董宇辉受邀参加2023年央视网络春晚照片;
7、媒体报道;
8、东方甄选品牌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合法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不存在抄袭“东方甄选”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东方”、“东方独元”、“东方独元甄选”商标注册证;
2、被申请人公司及合作伙伴简介图片;
3、销售发票、定做清单、产品宣传图片;
4、捐赠照片、锦旗、荣誉证书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相同。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及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汤、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东方独元甄选”与引证商标一“DONGFANGZHENXUAN”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所保护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了引证商标一。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适用该条款进行调整。
三、争议商标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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