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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64983号“MLU WL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242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韩诗萱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韩诗萱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064983号“MLU WL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U WLN”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86197号、第G598396号“MIU MI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裙子;连衣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64983号“MLU WL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韩诗萱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韩诗萱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064983号“MLU WL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U WLN”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86197号、第G598396号“MIU MI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裙子;连衣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64983号“MLU WL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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