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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76442号“浪尖水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38号
2025-01-13 00:00:00.0
异议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文赢企业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称英
异议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称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76442号“浪尖水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浪尖水岸”指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线;钓鱼钩;钓鱼用浮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92564号“浪尖”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线;钓鱼钩;钓鱼用浮子”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6442号“浪尖水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武汉文赢企业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称英
异议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称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76442号“浪尖水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浪尖水岸”指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线;钓鱼钩;钓鱼用浮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92564号“浪尖”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线;钓鱼钩;钓鱼用浮子”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6442号“浪尖水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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