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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68270号“莱斯体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661号
2024-12-26 00:00:00.0
异议人一: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泗阳轩飞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泗阳轩飞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368270号“莱斯体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斯体育”指定使用于第25类“衣服背带;服装绶带”商品上。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929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850545号“ROLLS ROYCE及图”商标、第862358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汽车引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汽车”商品上的“劳斯莱斯”商标、“ROLLS ROYCE及图”商标、“RR”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非陆地车辆发动机;活塞内燃机及零件”商品上的“ROLLS-ROYCE”商标、“劳斯莱斯”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68270号“莱斯体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泗阳轩飞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泗阳轩飞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368270号“莱斯体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斯体育”指定使用于第25类“衣服背带;服装绶带”商品上。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929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850545号“ROLLS ROYCE及图”商标、第862358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汽车引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汽车”商品上的“劳斯莱斯”商标、“ROLLS ROYCE及图”商标、“RR”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非陆地车辆发动机;活塞内燃机及零件”商品上的“ROLLS-ROYCE”商标、“劳斯莱斯”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68270号“莱斯体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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