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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04865号“邻里甄选 NEIGHBORHOOD SEL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2255号
2025-05-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4904865 |
申请人:四川邻里甄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04865号“邻里甄选 NEIGHBORHOOD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23546号、第19975768号、第31851697号、第73694647号、第16981583号、第4774452号、第29875455号、第3449528号、第18673100号、第18090598号、第74155597号、第28511679号、第74171044号、第302967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三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4209、4211、4216、4217、4218、4224段落的服务,仅保留4220段落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五至十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许可证及版权证书、纳税证明、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至十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三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且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209、4211、4216、4217、4218、4224群组服务,仅保留4220群组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更新”以外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更新”复审服务。
鉴于引证商标二、五至十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一、十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更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04865号“邻里甄选 NEIGHBORHOOD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23546号、第19975768号、第31851697号、第73694647号、第16981583号、第4774452号、第29875455号、第3449528号、第18673100号、第18090598号、第74155597号、第28511679号、第74171044号、第302967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三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4209、4211、4216、4217、4218、4224段落的服务,仅保留4220段落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五至十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许可证及版权证书、纳税证明、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至十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三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且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209、4211、4216、4217、4218、4224群组服务,仅保留4220群组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更新”以外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更新”复审服务。
鉴于引证商标二、五至十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一、十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更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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