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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36589号“F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83095号
2021-10-15 00:00:00.0
申请人:丽研创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众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36589号“F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2946号“泛澳电器FANY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干燥器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976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前灯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苏州众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36589号“F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2946号“泛澳电器FANY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干燥器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976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前灯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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