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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11482号“VO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5117号
2025-05-19 00:00:00.0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11482号“VO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车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7961864号、第58120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六)不存在权利冲突。第17214899号、第24794225号、第24803937号、第24805531号、、第65798224号、第658171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八)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车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唇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车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申请商标在“车用芳香剂”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11482号“VO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车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7961864号、第58120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六)不存在权利冲突。第17214899号、第24794225号、第24803937号、第24805531号、、第65798224号、第658171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八)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车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唇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车用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申请商标在“车用芳香剂”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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