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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92850号“梦幻西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2094号
2019-01-08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丝绸之旅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92850号“梦幻西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27249号“梦幻西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3145号“梦幻西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83504号“梦幻西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93934号“梦幻西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731404号“梦起西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731418号“梦启西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构图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教育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梦幻西域”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申请人因第25392850号“梦幻西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27249号“梦幻西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3145号“梦幻西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83504号“梦幻西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93934号“梦幻西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731404号“梦起西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731418号“梦启西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构图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教育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梦幻西域”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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