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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33221号“环海检测 HUANHAI DETECTION TECHNOLOGY HHD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7086号
2025-02-27 00:00:00.0
申请人:山东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33221号“环海检测 huanhai detection technology hhd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40682号“海环hai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524606号“活店通 hdt 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14998号“cma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83476号“unqd 201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817432号“普迪检测 pudi testing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3、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4、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环海”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海环”相比较,二者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产品安全检测服务;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气安全性研究;电气工程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能源研究;环境工程领域的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包含与我国地图轮廓近似的图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33221号“环海检测 huanhai detection technology hhd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40682号“海环hai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524606号“活店通 hdt 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14998号“cma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83476号“unqd 201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817432号“普迪检测 pudi testing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3、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4、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环海”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海环”相比较,二者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产品安全检测服务;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气安全性研究;电气工程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能源研究;环境工程领域的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包含与我国地图轮廓近似的图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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