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513540号“羊分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514号
2025-04-14 00:00:00.0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佳美奥州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新标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佳美奥州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13540号“羊分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羊分子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52186号“微分子”、第14333617号“匀分子”、第14333606号“元分子”及第55678422号“徴分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13540号“羊分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佳美奥州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新标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佳美奥州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13540号“羊分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羊分子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52186号“微分子”、第14333617号“匀分子”、第14333606号“元分子”及第55678422号“徴分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13540号“羊分子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