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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63925号“沙子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649号
2025-01-22 00:00:00.0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国华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国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63925号“沙子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沙子金”,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667号“金沙及图”、第37049368号“金沙经典”、第37827338号“金沙酒庄”、第9019800号“金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白酒;果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13363号“金沙梦”、第54041544号“JINSHAHUISHA”、第56610748号“金沙回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啤酒;姜汁汽水;乳清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金沙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3925号“沙子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国华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国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63925号“沙子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沙子金”,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667号“金沙及图”、第37049368号“金沙经典”、第37827338号“金沙酒庄”、第9019800号“金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白酒;果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13363号“金沙梦”、第54041544号“JINSHAHUISHA”、第56610748号“金沙回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啤酒;姜汁汽水;乳清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金沙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3925号“沙子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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