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500673号“江南之味 JIANGNAN TAS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7242号
2025-01-23 00:00:00.0
申请人:苏州忆江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00673号“江南之味 JIANGNAN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2718212号“江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68260号“江南 F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889613号“疆延味觉 JIANGYAN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660354号“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5005号“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166243号“江南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文档管理”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文字处理;计算机输入管理”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
一、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1可知,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相区分。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四、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但因其是否被撤销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五、商标评审案件中止审理以必要为原则,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等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才中止审理。申请人在本案中的中止请求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00673号“江南之味 JIANGNAN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2718212号“江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68260号“江南 F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889613号“疆延味觉 JIANGYAN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660354号“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5005号“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166243号“江南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文档管理”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文字处理;计算机输入管理”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
一、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1可知,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相区分。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四、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但因其是否被撤销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五、商标评审案件中止审理以必要为原则,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等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才中止审理。申请人在本案中的中止请求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