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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85851号“隔壁刘奶奶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76034号
2024-10-22 00:00:00.0
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青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26185851号“隔壁刘奶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第1470377号“老奶奶 laonai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信息;2、申请人及品牌的相关报道;3、受保护记录、申请人维权记录;4、相关文件及行政决定、判决;5、老奶奶系列商标注册证;6、经销协议、合同、发票等;7、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证书;8、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官网主页、被申请人及分公司企业信息;2、被申请人线下店铺、好评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3、线上店铺的截图及其他证明材料;4、线上宣传材料及网络连接;5、商标信息;6、引证商标缺乏显著性的证据材料;7、申请人恶意诉讼但产品质量差的证据材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青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26185851号“隔壁刘奶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第1470377号“老奶奶 laonai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信息;2、申请人及品牌的相关报道;3、受保护记录、申请人维权记录;4、相关文件及行政决定、判决;5、老奶奶系列商标注册证;6、经销协议、合同、发票等;7、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证书;8、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官网主页、被申请人及分公司企业信息;2、被申请人线下店铺、好评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3、线上店铺的截图及其他证明材料;4、线上宣传材料及网络连接;5、商标信息;6、引证商标缺乏显著性的证据材料;7、申请人恶意诉讼但产品质量差的证据材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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