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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63357号“周小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31578号
2023-11-23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双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对第56163357号“周小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周黑鸭”品牌经多年宣传使用已成为中国休闲熟卤制品行业的标杆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995059号“周小伴 ZHOU WITH 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周黑鸭”和“周小伴”是申请人核心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受保护文件;2021年审计报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广告宣传合作及宣传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订阅报纸;会计”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在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文件中被认定为“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周小酱”与引证商标“周小伴 ZHOU WITH U”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周小酱”与申请人主张的“周黑鸭”和“周小伴”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湖南省双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对第56163357号“周小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周黑鸭”品牌经多年宣传使用已成为中国休闲熟卤制品行业的标杆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995059号“周小伴 ZHOU WITH 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周黑鸭”和“周小伴”是申请人核心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受保护文件;2021年审计报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广告宣传合作及宣传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订阅报纸;会计”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在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文件中被认定为“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周小酱”与引证商标“周小伴 ZHOU WITH U”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周小酱”与申请人主张的“周黑鸭”和“周小伴”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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