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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29897号“58 驾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4904号
2025-06-06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29897号“58 驾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29126号、第23030811号、第19906598号、第5112893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第684130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通知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29897号“58 驾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29126号、第23030811号、第19906598号、第5112893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第684130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通知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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