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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51951号“乡巴佬XIANGBAL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1032号
2022-04-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1951951 |
申请人: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51951号“乡巴佬XIANGBAL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经营的“鲜巴老”、“乡巴佬”等食品品牌,为众多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申请人已成功注册如第2018092号“乡巴佬”、第15631752号“乡巴佬”等商标,故申请商标应在第29类的2901、2902、2905、2906、2909、2911、2913群组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324号“乡巴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7565号“乡巴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3506号“香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390279号“乡吧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013183号“乡吧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290338号“XIANG BA L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837949号“御尚坊 乡吧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0759号“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23075号“康熙重宝 XIANGBAL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与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不存在交叉,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0217号“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复审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50906号“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007513号“BUMK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209724号“香里吧吧 乡吧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已被提起无效宣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67045号“乡巴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正处于驳回复审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78331号“乡巴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6739368号“百年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66880号“优品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已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及荣誉证书、抽空软包装卤肉制品行业标准、优先权证明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731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无效宣告中,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尚处于驳回复审中,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在“加工过的鱼;肉罐头;水产罐头;蔬菜罐头;腌制蔬菜;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在“加工过的肉;鸡腿;蛋”商品上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69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78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83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72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四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783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五尚处于无效宣告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六尚处于驳回复审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83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商标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十五、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果汁;食用油;牛奶制品;水果罐头;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干食用菌”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十五、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果汁;食用油;牛奶制品;水果罐头;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51951号“乡巴佬XIANGBAL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经营的“鲜巴老”、“乡巴佬”等食品品牌,为众多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申请人已成功注册如第2018092号“乡巴佬”、第15631752号“乡巴佬”等商标,故申请商标应在第29类的2901、2902、2905、2906、2909、2911、2913群组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324号“乡巴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7565号“乡巴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3506号“香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390279号“乡吧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013183号“乡吧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290338号“XIANG BA L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837949号“御尚坊 乡吧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0759号“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23075号“康熙重宝 XIANGBAL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与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不存在交叉,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0217号“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复审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50906号“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007513号“BUMK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209724号“香里吧吧 乡吧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已被提起无效宣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67045号“乡巴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正处于驳回复审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78331号“乡巴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6739368号“百年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66880号“优品乡巴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已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及荣誉证书、抽空软包装卤肉制品行业标准、优先权证明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731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无效宣告中,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尚处于驳回复审中,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在“加工过的鱼;肉罐头;水产罐头;蔬菜罐头;腌制蔬菜;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在“加工过的肉;鸡腿;蛋”商品上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69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78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83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72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四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783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五尚处于无效宣告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六尚处于驳回复审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83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商标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十五、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果汁;食用油;牛奶制品;水果罐头;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干食用菌”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十五、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果汁;食用油;牛奶制品;水果罐头;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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