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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59517号“戈奥浦GEAOP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5604号
2020-10-27 00:00:00.0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海航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海航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259517号“戈奥浦GEAOP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戈奥浦GEAOP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席;浴室防滑垫;健身用垫;体操垫;防滑垫;地垫;墙纸;橡胶地垫;汽车用脚垫”。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0979号“奥普”、第1187759号“奥普”、第1803772号“AUP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材;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8591号“奥普”、第28415713号“奥普AUP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7类“地毯;席;墙纸”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商品上的“奥普”“AUPU”商标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异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59517号“戈奥浦GEAOP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海航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海航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259517号“戈奥浦GEAOP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戈奥浦GEAOP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席;浴室防滑垫;健身用垫;体操垫;防滑垫;地垫;墙纸;橡胶地垫;汽车用脚垫”。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0979号“奥普”、第1187759号“奥普”、第1803772号“AUP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材;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8591号“奥普”、第28415713号“奥普AUP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7类“地毯;席;墙纸”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商品上的“奥普”“AUPU”商标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异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59517号“戈奥浦GEAOP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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