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068570号“DUOYIMI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696号
2025-03-17 00:00:00.0
异议人:广州何似创意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多一点(宁波)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何似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多一点(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068570号“DUOYIM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UOYIMI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鞋;帽;袜;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91442号“朵以DUOYI及图”、第45614288号“朵以DUOY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帽;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8570号“DUOYIMI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多一点(宁波)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何似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多一点(宁波)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068570号“DUOYIM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UOYIMI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鞋;帽;袜;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91442号“朵以DUOYI及图”、第45614288号“朵以DUOY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帽;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8570号“DUOYIMI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